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做好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等信用管理。
按照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信用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由省政府旅游分管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