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乱、群众负担重等社会反映强烈的司题,多次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以往单纯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不多见,更多的是隐蔽性的、变相的乱收费行为,如将属于自身职责的公务活动转移至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依托主管单位的权力,对企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对此,条例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依法查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1989年审议通过的原《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开展。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29条,对组织实施、价格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