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拟制定条例鼓励电梯投保

日期: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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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等将以“特别条款”的形式,正式纳入地方性法规规制轨道。

据介绍,条例草案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同时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草案还就电梯的使用单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对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指定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操纵箱、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