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拟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日期: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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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提交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将广东农村生活垃圾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并明确垃圾处理费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原则。根据草案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草案详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农村保洁要求、农村垃圾处理等内容。

草案鼓励农村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单位,承担农村地区的保洁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明确保洁制度。按照每500人配置一名专职保洁员的标准落实保洁责任。

在落实垃圾产生者义务和责任方面,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草案同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资金需求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经费预算。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足支付部分,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至于农村地区的保洁费,草案并未强制向村民收取,而是拟规定以市、县()政府补贴为主,其他渠道为辅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