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设计: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修订草案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禁止刻划、涂污;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