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 拟修订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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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传统村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的,最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设计: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修订草案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生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禁止刻划、涂污;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等行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