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0年12月28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以来,已经过两次修正和两次修订。这次修订条例,主要是根据宁夏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对条例中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中,条例中关于“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规定将如何修订,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自治区人大代表、吴忠市计生局局长马银静认为,现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年轻人普遍结婚较晚,大部分夫妇到二十六七岁才开始生育第一个孩子。根据生育间隔期的要求,符合生育两孩政策夫妇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已是30多岁,属于高龄产妇,无形中增加了生育成本和风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天锡认为,经过多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宁夏人口增长速度已经得到控制,取消生育两孩的间隔期,不会对人口增长造成太大负担。此外,从高龄产妇生育畸形儿发生率较高的角度来讲,也建议取消生育间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