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过的条例对编制银川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构建完善的旅游规划体系作了具体规定。银川市各级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资源开发利用时,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条例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道路、公共交通网络,应当配套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停车场(站)、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旅游集散服务信息查询等交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开通景区之间的公共交通线路和旅游专用交通线路。同时明确要求,旅游集散(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经营旅游线路的交通工具进站营运。违反规定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