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制定地方性法规

日期: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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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自20149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