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立法 促进和谐发展

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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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制保障。近年来,海北藏族自治州把民族立法作为加快依法治州进程,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本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事来抓,为推动和促进全州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了由州委、州人大、州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在立法过程中,把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作为人大行使立法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而使立法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组织、政府支持下进行,保证了组织、人员、时间三落实。

2.坚持原则,突出重点。一是注重实际、突出特色的原则。针对农牧业发展、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民族团结进步、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稳定和原子城旧址保护等迫切需要调整规范的问题,选题立法,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的原则。如2013年,根据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建设的需要,将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中优先考虑,为示范州创建提供法制保障。三是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把废除、修改法规与制定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2005年以来,制定单行条例1部,修订8部,废止2部。四是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做到凡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不立,没有地方特色的不立。

3.制定规划,选准课题。一是做好立法调研和选项工作,二是制定立法规划,三是规范立法程序。

4.开门立法,民主科学立法。一是立法项目确定后,广泛开展调研,明确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的,拟定框架。二是条例讨论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三是邀请省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规范性修改。四是条例文本基本成熟后先由州政府常务会议、人大常委会、州委常委会讨论、修改、审定。在此基础上,将条例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再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经验和体会

1.坚持和依靠党委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确定立法项目、选题、立项、具体条款的审议等重要环节,及时向州委请示汇报,在政治原则和方向上把好关,从而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积极主动争取省人大常委会的帮助指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无论是立法规划的制定,还是法规的起草,州人大常委会都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委会请示汇报立法工作的思路和打算,省人大专委会从立法技术、立法依据、文字表述等方面进行专门指导,提出具体意见,尤其对自治法规中涉及面较大和需要规范的热点、难点问题,慎重把关定向,使立法工作少走弯路,对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法规的审议批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因素。

3.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是搞好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制定每部条例时先召开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认真指导政府部门起草条例,并及时提供各类资料和法律咨询。

4.坚持法制统一,是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做到既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为依据,又用好地方立法权,使制定的条例既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地方民族、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特点。

5.突出地方特色,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一是为加快经济发展进行立法,依据本地区特色,通过立法营造稳定、宽松、和谐、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找准问题,使所立的条例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坚持开门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证。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每一部条例,都是以调查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为基础的,是全州各族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是督促项目提报单位高度重视立法起草工作,组织熟悉部门业务和具有法律知识的同志组成起草班子负责起草。二是采取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函、召开立法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和各部门、各行各业、各族各界人士及专家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三是加强横向联系,借鉴和吸取外地的做法和经验,开拓视野,拓宽思路、取长补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作者系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