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立法领跑全国

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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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敢为天下先自主立法、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立法、广纳众人建议民主立法。此次立法是贵州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意味着贵州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五月的贵州,满目青山绿水尽显蓬勃生机,黔中大地的生态优势在初夏时节表现得尤为突出。

517日上午9点,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第一项议程就是表决《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赞成52票、反对0票、弃权2票。”

当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龙超云宣布“通过”时,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掌声中,国内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宣告诞生。这是贵州省人大敢为天下先自主立法、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立法、广纳众人建议民主立法的结晶,是贵州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意味着贵州省的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工作再次走在了全国前列。

自主立法

生态建设,是贵州近年来一直不懈的追求。

一方面,“欠开发欠发达”的现状,使贵州保存了中国甚至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圈,造就了多样的立体生物资源和气候资源。走进贵州,就走进了自然生态的领地。另一方面,贵州生态环境虽然相对良好,但面临环境容量有限、资源相对贫乏和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也存在生态基础脆弱、经济发展长期滞后等问题。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贵州不断探索,不断破题。全省正处在加快发展与全国同步小康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以法律法规促进和协调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在加快发展中保住贵州好山好水。

2013年,围绕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实现跨越”主基调,省人大常委会率先行动,将条例草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而此时,国家层面没有生态文明的上位法,除了贵阳、珠海等城市已出台或正在审议类似法规外,各省(区、市)层面也还没有。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首开先河,改进立法方式,发挥主导作用,专门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探索自主立法。

930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此项工作正式启动。会议邀请了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院、省环科院、贵州大学等有关单位的立法专家参与讨论。立法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主持会议。立法领导小组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超云出席会议并讲话。

龙超云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以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建立适合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框架,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为我省“两加一推”保驾护航。起草小组要加强协作,抢抓时间,细致工作,全面考虑。让法规服务民众,服务基层,更好地造福各族人民。

广纳民意

针对国家和其他省市没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规、可借鉴的经验少这一现状,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优势,于201310月至11月间,在省内主要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问计于民,广纳民意,确保按时完成草案文本初稿。

201418日,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环资委和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受委托的起草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文本进行了修改。从1月到4月,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在常委会网站上发布,并且送省委常委、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专委会负责人以及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部分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22日在《贵州日报》上全文刊登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2月和3月,袁周两次率领起草小组成员到北京召开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中科院政策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关领导和专家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会上专家和教授对如何体现“五位一体”要求,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理念变为法律用语等方面,提了不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全国人大环资委领导就贵州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汇聚了各方意见之后,省人大法制委在429日召开了会议,邀请省人大环资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结合在起草过程中征集到的上万人次的建议意见,进行了43处修改,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文本。

513日至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作的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之后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在提出一些具体意见之余,更多的是表示了肯定。大家认为,“生态”涵盖面广,涉及森林、土地、水、矿产等资源,法律操作难度较大,文本在无上位法、无横向参考的前提下,做到目前这样已属难能可贵。赞成本次会议通过。至于一些不成熟的地方,待公布施行一些时间后再进行修改完善。

权责一致

记者看到,今年7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写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生态补偿、生态文明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具体内容,权责一致、亮点多多——

生态脆弱县取消GDP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得好不好,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条例明确,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及考核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破坏红线区生态最高罚100万。根据条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址遗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介绍,条例明确了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处罚的相应条款,实现了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树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表明贵州在落实党的十八大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要求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制度要求上,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构筑“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上,又迈出了扎扎实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