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为了做好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制定出一部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能管用的条例,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何带领专题调研组赴广东、福建两省,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一、两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广东、福建两省是我国开放最早的沿海省份,市场经济发育较充分,经济发展快,企业种类多,用工规模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不同利益群体逐步形成。企业中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劳动关系矛盾日趋多样复杂,出现了很多由于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就提高工资水平、改善劳动条件等事项达不成一致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有的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和谐稳定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政府、企业、劳动者等各方的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就必须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一种博弈机制。为此,广东省和福建省早在1996年就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颁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两省都是全国较早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包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内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省份。两省的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条例的内容显得相对滞后、可操作性较差。特别是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以专节的形式对包括工资协商在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了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8年之后两省都开展了原条例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福建省于2010年重新制定并颁布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14年3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二)主要内容。《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分为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五条。从确定条例的适用范围、确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明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1996年制定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分为总则,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附则五章,共三十四条。目前正在修订并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目前修订的条例相较于原条例,主要在引导双方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加对企业集体协商的规范、完善争议处理的措施、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
(三)工资集体协商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关系。在法理上,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合同。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的权益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和共决的过程,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实现方式。集体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成果体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因此,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集体协商的一个重要部分,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企业集体合同中的一类重要专项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不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单项条例,但研读其内容可以发现,条例的内容涵盖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二、两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特点
广东、福建两省的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各有特点。
(一)福建省立法的特点。《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参考吸收了国内相关立法的先进成果,体现出六个特点:一是对集体协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福建省的条例首次从标题上开宗明义地强调集体协商制度,属全国首创。并且对包括工资在内的集体协商的机制设专章进行表述,理顺了集体协商的程序,凸显了集体协商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把原来倡导性的“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修改成具有约束力的“应当依法建立”,增强了刚性,为进一步推行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对工资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职工方或者企业方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四是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行规范。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五是加大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力度。条例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在协商期间,企业裁减人员时,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六是对企业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针对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六种违反协商原则和规则的情形,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罚款等法律责任。同时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会、职工协商代表等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广东省立法的特点。正在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立法体现引导双方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即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条例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避免群体性劳资纠纷引发的无序停工、怠工事件,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规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进行集体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及时介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规范职工与企业依法继续开展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增加了对企业集体协商行为的规范。条例增加专章对企业集体协商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企业和职工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负增长的协商要求。同时,细化规定了协商代表的人数、代表产生、职责、协商程序、协商代表权益保护等内容。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一方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为避免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因意见不合、矛盾激化而采取过激手段的情况发生,条例对正在协商过程中的双方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三是修订草案根据实践经验,借鉴国外企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有益做法,创设性地提出在协商出现僵局时采取调解和调停两种争议处理机制。通过调解和调停两种方式来解决争议,既充分尊重协商双方的主体地位,又避免在集体协商期间公权力的过分介入。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条例对职工和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等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企业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集体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几点启示
通过立法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满意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的立法过程中如何把握立法宗旨、突出立法重点、体现我省特点、理顺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是修改完善条例的重点。
(一)结合省情,突出简洁管用。在条例结构设置上,要结合我省实际,注重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避免贪大求全,使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管用。
(二)准确定位,把握立法宗旨。条例的定位不应当单纯是一个强调工资增长的法规,不是工资增长强制法。应当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劳资双方搭建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和协商机制,通过集体协商的程序设计,建立一种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和谐局面,把企业和职工打造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利共赢。立法过程中可借鉴正在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三)专章表述,明确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是指在工资集体协商中需要协商的并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问题。准确界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是顺利开展协商的前提。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范围。
(四)规范程序,理顺协商机制。一个规范有序的程序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立法中要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在逻辑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提出协商要约,做好协商准备,正式开展协商;召开职工大会审议、双方签订协议、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公布实施等程序。还可以在依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增加一些更具特色、更切合实际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增强协商程序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完善措施,规范争议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因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争议久拖不决或者处理不当,都会影响到工资集体协商的效率,也会影响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明确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是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和第一责任人,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其主持调解。调解不成或者未提出调解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争议双方,共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六)明确职责,强化法律责任。首先,条例要依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个环节的职责,做到明其权,担其责,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其次,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一要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尽责。同时也要规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相关职责。对企业以及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责任也要公平地作出规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