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出台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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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在林产品内涵外延、林产品产地,林产品生产,林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于12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护等措施,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产品基地建设,改善林产品生产条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和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调查和监测。三是对特定食用林产品禁止生产区的提出、划定和管理以及对受污染的食用林产品生产区的修复和治理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要求设定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林产品生产行为,从源头把好林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