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8月1日施行

日期:2014-08-04
字体:【 打印本页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8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针对是否收取暂停供热用户设施运行基础费问题,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15%。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关于室内温度的标准、测量问题,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12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