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立法规范电力设施保护

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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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于10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条例规定,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规定,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