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出台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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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该办法已于71日起施行。

办法吸收了城乡规划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涉及的、在宁夏行之有效的城乡规划措施,就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许可变更以及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对规划条件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等予以明确。

办法还对农民使用宅基地自建住房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方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管理,维护规划权威性。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