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效益,草案规定,一是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政府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三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四是有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