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是我们立法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和努力方向。
一、围绕地方工作大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围绕地方工作大局,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立法工作,这是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工作者形成的共同认识,也是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我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始终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围绕地方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我省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7%,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8%,维护稳定是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是中华水塔,我省生态环境关系到全国的生态安全。因此,维护稳定和保护生态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大局。围绕这两个工作大局,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主动地开展立法工作,近年来制定和批准了一系列维护稳定和保护生态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2009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立法建议,制定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六个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省、州两级宗教事务条例制定颁发,为在民族地区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青海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行动,采取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导的模式,着手条例起草工作。这部条例将在认真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后,提请人大表决通过。这部条例的出台,将为青海的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产生重大的作用。
二、围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法颁布以来,我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立法程序和工作制度,保证了地方立法的有序开展。但我们也看到,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起草渠道单一、调研论证不充分、立法协调不够、专审和统审职责不清、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有待提高等等。为此,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的意见》确定为今年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省委也将这项工作列为全省政治和党建领域改革任务。相信通过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我省的立法工作在提高质量方面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围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是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扩大立法民主的若干规定》,对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联组会审议法规草案、重要内容先行表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以及参加立法调研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方面,我们还有许多提高的空间,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真正做到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