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意识
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国家权力时,才是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使王权皇权面前跪了几千年的“小民”、“庶民”、“蚁民”,终于站了起来,成为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和享有者,成为中国人民。
从领导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不断坚持并推进完善这一制度,从提倡为人民服务到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宣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到切实防止人民“形式上有、实际上无权”,人民意识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最强最核心的政治意识。
增强政治意识,增强党的意识,就要增强人民意识。如果人民意识和人大意识淡薄,时不时想凌驾于人民和人大制度之上,漠视人民权力和人民意愿,实质上就是党的意识淡薄,与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要求背道而驰,心中无党无人民,剩下的就是一己私欲。
政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权力的行使状况。要让公共权力依照人民的意愿行使,必须进一步增强权力行使者的人民意识。
根本政治制度
对于根本政治制度,无论是认识还是宣传,坚持还是完善,都需要牢牢抓住“根本”二字。
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体现了中国人民几千年来的根本愿望,是党领导人民经历艰辛做出的根本选择,确立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二是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国家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根本前提,确立了治国理政的根本格局;三是体现了执政党、国家政权、人民之间的根本关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载体,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根本地位;四是体现了国家政权内部的根本关系,即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根本关系,是其他国家机构赖以产生和建立的根本基础,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地位;五是体现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即一切为了人民,坚持人民根本利益至上,确立了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根本方向不可动摇、根本关系不可逾越、根本原则不容违背、根本利益不容践踏。这就是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内涵、根本实质和根本要求。这也是根本政治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的根本意识,是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国泰民安、长治久安的根本前提。
法制体系
法制完备是全面推进法治的基础。法律法规加上具体的实施性的工作制度、措施,才构成完整的法制体系。因此,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必须切实健全法制体系。
在这一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要更加重视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人大监督既要注重工作监督,也要更加注重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加强具体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这是健全法制体系、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
法制体系是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的统一体,必须既具有指向性、目标性、原则性,也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归根结底应当是一个执行体系。但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目前的法律,整体上还存在原则性强,重顶层设计而又不完善等问题,影响执行。原本应当侧重于执行和落实国家法律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很好完成细化和落实顶层设计的任务。增强整个法律体系的执行性,已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高度关注和督促改进制度建设中的执行状况,也应当成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权益的代表,是人民选派出来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至高群体。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只能重于泰山,绝不能轻于鸿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行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代表的履职成效。
人大代表不作为、无作为,就会导致人民“形式上有权、实质上无权”,就会导致公共权力的失范与失控,就难以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根本政治制度的要求,人民民主发展的需要,客观上决定了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一位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一个十分迫切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并完善有力有效的制度措施,强化人大代表队伍建设,保障和促进人大代表尽职尽责,高水平高质量履职。
立法为民
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一项根本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不是替代人民立法,而是受人民委托立法,是落实人民立法权的过程。立什么法、怎么立、立了做什么,都应当问问委托人。立法不是应当推进民主立法,而是必须实行民主立法,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立法不是应当体现人民意志,而是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始终坚持人民满意的原则。那种立法过程与结果脱离群众,连法律法规内容都让群众看不明白的立法,离立法为民相差甚远。
监督实效
监督实效是求实务实之效。
增强监督实效,人大自身的工作首先要做实。如果调研不扎实、审议不求实、意见不切实、督办不务实,监督效果自然就难落实。现实中的人大监督绝对没有处处不实的,但一些监督工作中的一些环节上有半实不实的现象,而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必须始终求实。始终求实与半实不实都会有不同的连锁反应,求实自然会得到重视和尊重,而形式主义的监督换来的往往是形式主义的回应,最终还可能导致监督权的虚置,影响人大依法监督的权威。
通过强化、细化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从调研到督办,都建立求真务实的具体制度,采取一些硬性措施,真正克服一些监督工作中半实不实的倾向,应当是增强监督实效最基本最现实的途径。
审议
人大审议,是代表人民审查评议,应当理所当然地做到敢于审、敢于议,在当赞点赞的同时,该责即责,提出批评意见,提出纠偏纠错的建议。一味地唱赞歌,不应当是人大的声音。
人大审议,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尽职尽责,搞好工作。审议发言,只有坚持说负责任的话,才能促使“一府两院”更加尽责;只有努力说有水平的话,才能促进各项工作更上水平。随便说说,不应当是人大的态度。
人大审议,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合议,应当注重民主商议,允许正常争议,经过认真深入的相互讨论,最终形成能够集中民意民智的共议。什么事都随声附和,不应当是人大的作风。
罚则
目前的每一部法律法规,几乎都有罚则部分。这既体现了违法必究的原则,但也在整体上形成了以罚代管的简单化治理倾向。
法律法规可谓是治理经济社会各项事务的根本依据,许多法律法规本身就是治理之法、治理之规。但治理之道,贵在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理性、柔性;治理措施更需要因事因人施策,追求最佳的治理成效。以罚代管只是最原始、很粗放甚至于很粗暴的管理方式,需要有,但绝不能完全化。
当今时代,在国家事务、经济社会事务中,治理理念已逐步取代单纯的管控理念,管理科学也已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人大立法的过程中,一个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的新课题,就是要适应时代要求,放宽眼界和思路,扎实探讨治理之道、管理之策,使法律法规中有更加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合理有效的治理制度、管理措施。这样,法律法规才能真正被公民理解和接受、重视和遵行,才能真正硬起来,达到切实管用的目的。
改进罚则,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细化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阳光人大
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最初最鲜亮的感受,就是“东方红,太阳升”,人民从黑暗中看到了灿烂的阳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结束昏暗政治之后建立的阳光灿烂的政治制度;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播撒民主政治阳光的伟大事业。
人大监督,就是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政府花钱、办事到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人大都有责任督促建立阳光制度,督促实施阳光操作。人大立法,就是要依照人民的意愿制定透明的规矩、实施透明的治理,消除种种不公正不平等无正义的潜规则……
60年的发展之中,阳光人大的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从公布立法、监督计划到推进全民参与立法、监督工作,从人大会议议决大事到组织公民旁听讨论……落实阳光制度、打造阳光人大,已成为人大工作者的自觉行动。
但在阳光下审视人大工作,各项工作中的阳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建实,各个方面和层面的阳光行动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让民心更温暖、社会更温馨的努力还需要进一步强劲。
人大的阳光之路,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