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施行

日期: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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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日施行的《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如果在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放牧、盗猎或者违法排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1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9种破坏行为将受处罚:即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游泳和洗涤污物;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其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将会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将被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