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规定了9种破坏行为将受处罚:即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蛋;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非法引入外来物种;损坏树木、绿地、草坪及擅自采摘花草、果实;损毁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野炊和超过规定范围用火;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游泳和洗涤污物;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其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将会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由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将被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