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应当有电磁辐射设施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内容,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讯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其对周边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磁辐射设施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草案要求,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电磁辐射设备的种类、数量、强度、用途等文件资料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擅自提高发射功率。确需提高发射功率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
草案规定,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活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