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没有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团结;没有各民族的和谐发展,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政策的实施,是对各少数民族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和保障。当前,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明显上升,各种民族主义思潮和活动趋于活跃,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今年是毛泽东同志120周年诞辰,毛泽东不愧是一位伟大的革命导师,他善于革命,也善于斗争,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起了中国五千年历史上第一个全新的人民共和国。他懂得民族的心理,能体察民族感情,善于处理问题,创造了一种古今中外都无先例的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今天,联系实际重温毛泽东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及有关深刻论述,禁不住让人感慨万千。他的民族理论思想,对我们认识民族问题和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仍然具有深刻的不容置疑的指导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了正确的科学的民族理论和一整套民族政策,开创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对外消灭帝国主义压迫,对内推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消灭剥削制度,同时进一步在各民族中实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使各族人民获得真正的解放,努力实现民族间的真正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英勇奋斗28年,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开辟了各民族平等的新时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将其作为在我们多民族国家中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权形式,从而成功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这在我国历史上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都是一个创举,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期起,就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观点,把消灭民族压迫、实现各民族平等和团结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总任务的一部分,多次宣布我国各民族应享有平等权利。1922?年7月在上海举行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根据列宁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理论和我们党成立后对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分析,发表宣言,对国内边疆少数民族问题作了分析,并在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中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是我们党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制定的第一个民族问题纲领。毛泽东作为党的创始人之一,他对边疆民族问题的主张,无疑在党的二大纲领中得到了体现。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对国内民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1931年11月7日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分析了中国民族问题的阶级根源、历史根源和少数民族遭受民族压迫的现状,宣布了关于民族问题的五点政纲,这是在我们党领导下制定的我国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第一个法律文件。1935年8月1日,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浴血奋战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共同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又一次强调了中国境内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1936年5月25?日,发表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
抗日战争期间,毛泽东在深入研究国内民族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日本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制造民族对立,煽动民族分裂,进而吞并全中国,最后灭亡中华民族的阴谋,针对国民党政府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政策,除了重申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等政策外,特别提出各民族在同一力量、共同抗日的原则之下,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针的重大转变,为以后党的民族政策的完善奠定了基础。1938年9月11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举行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和会议总结,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在会议决议和毛泽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关于我国民族关系的相关问题。毛泽东的这个报告,实际上是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民族工作的总方针,对于革命根据地的民族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接着,毛泽东在1939年12月发表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稍后又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进一步阐述和深化了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1940年4月和7月,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先后拟订《关于回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这是当时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两个提纲为党中央和毛泽东系统地完善地提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奠定了基础。此后,我们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列入了1941年11月发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宣布: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都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设立各民族自治机关。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肯定了:第一,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我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成员,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第三,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酷爱自由。同时指出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就是我们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统一、团结基础上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就把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能否取得胜利的高度。1953年3月,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了《中央关于在民族问题上党内和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批判大汉族主义,具体地解决少数民族中仍然受歧视受痛苦的指示》,深刻指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况,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即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反动思想,即是国民党思想,必须立即着手改正这一方面的错误。”根据毛泽东和中央的要求,1952年和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两次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保证了党的民族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在各族干部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之一,强调“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再次强调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在毛泽东120周年诞辰之际,学习毛泽东民族理论思想,深刻体会到: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主题;坚持各民族平等和团结,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基石;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归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毛泽东民族思想的核心。党和毛泽东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把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开辟了一条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毛泽东为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国策的制定和基本制度的确立,做出了开拓性贡献,为构建和巩固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强国奠定了根本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党中央坚持民族平等、实行自治制度的原则,从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到现在,在我国建立了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的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15个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面积的64%,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8%。此外,还成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践证明,这样的国家机构和组织形式适应和促进了民族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协作、共同繁荣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发展,更加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把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得到了保证。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保障和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一)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族地区GDP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2亿元,年均增速10.2%,人均GDP从1978年的248元增加到2008年的16057.26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1978年的7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7.8万多亿元。以青海省为例,仅“十一五”时期,青海固定资产投资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五年间,全省累计完成投资3359.1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4倍,年均增速达20.9%。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54.99元,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高2.1个百分点。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862.68元,比“十五”期间年均增速高4.5个百分点。
(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民族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充分享有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三)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成绩斐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弘扬。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已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底,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4000万元,用于支持第一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其中少数民族项目补助资金1770万元,约占全部补助资金的44%。少数民族文物得到妥善保护,一大批濒临损坏的珍贵文物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一批重点的少数民族文物得到了修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
(四)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民族教育迅速恢复和发展,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相继建立。2009年,民族地区的各类学校(包括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共72711所,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国共有100多所学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民族班学生;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人数由1978年的3.6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55.35万人;全国有13个省、自治区的1万余所学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双语授课。“两免一补”政策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五)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有了较大增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当始终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充分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的同时,还必须要遵循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一)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里明确规定,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大家庭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同时宪法又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往往包含几个少数民族和汉族。搞好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要处理好上下关系,也必须适当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既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又要适当处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繁荣。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9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接着,第51条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三)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的区域自治。我国民族状况的特点是,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散,绝大多数与汉族交错聚居,少数民族之间也多半是交错杂居或聚居。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单纯以人口比例为依据。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
(四)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实行的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不是脱离一定地域的所谓“民族自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脱离整个民族自治地方以及全国的经济建设而奢谈什么“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体系”。
长期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优越性。它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新世纪新阶段,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引领下,全国各族人民必将共同步入更加美好的未来。□
(作者系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