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日期: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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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论述,充分表明了党对宗教工作的一贯指导思想和原则立场,为我们在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今后做好宗教工作的总指导、总依据。我省多宗教并存,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必须把正确处理宗教关系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以强化社会管理和服务为支撑,以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完善具有青海特点的“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寺院社会管理和寺院内部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寺院管理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做出不懈努力。

一、我省宗教和谐共处,宗教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我省是一个多宗教,信教群众比例高的省份。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五大宗教都有传播。全省信教公民约有26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70万人的45%左右,藏族、回族、蒙古族、土族、撒拉族等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教。目前,全省依法登记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有2155座,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48109万人。其中汉传佛教寺院24座,宗教教职人员39名;藏传佛教寺院661座,宗教教职人员44524名;伊斯兰教清真寺1352座,宗教教职人员2862人;基督教堂9座,宗教教职人员24名;天主教教堂5座,宗教教职人员5名;道教宫观15座,宗教教职人员265名。综上统计,这是我省多宗教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当前的历史阶段和省情实际出发来分析和认识宗教问题。应当讲,一方面我省宗教界人士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稳定服务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文明的道德要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宗教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当今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一座座新的寺观教堂落成,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宗教界也认识到,这几十年是我省宗教发展的最好时期,宗教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命运是分不开的,国家好、民族好、大家好,宗教才会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宗教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成就。上世纪90年代,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制定《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是创制性法规,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法规条款不多,地方特色明显,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实施以来发挥了应有作用。2009年,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宗教事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大民侨外委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这一法规综合了“两个管理规定”的内容,又根据上位法规定充实了许多新规定新内容新举措,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更加全面更加完善。2009年,根据省委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民侨外委积极主动指导海南、海北、海西、黄南、果洛、玉树自治州制定了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批准。到2013年,省内宗教法规体系形成,这些法规条例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依法界定了政府应当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依法管理的范围,宗教事务内部的事务不属于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的范畴。在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中特别对寺院、教职人员作出了作为社会基层单位和公民,应当将其纳入社会管理范畴统一管理等一些新规定、新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宗教事务的理念。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省委宗教工作的特殊政策上升到法治层面,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藏传佛教事务工作中出现空白、“盲点”和管理中的随意性,实现了从重管理轻服务到管理与服务并举的根本性转变。这些宗教法规、条例的制定,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奠定了法治基础,进一步推进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二、进一步提高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认识

我们党历来把宗教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形成了一整套理论和方针政策。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就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长期以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把处理好宗教事务作为我省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随着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还要从观念上与时俱进,将宗教问题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像对待社会问题一样依法管理、依法解决。首先,对宗教事务管理要以科学、理性、平常的心态认识宗教问题,以积极务实的态度解决宗教问题,使宗教事务管理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应有作用。党中央把处理好宗教关系作为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关系”之一。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宗教工作的部门要厘清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意识形态的联系与区别,真正处理好宗教关系。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宗教工作,切实解决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认识,既要敢于管理,更要善于管理,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其次,要加大对宗教事务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对于我省多宗教的省情,专业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宗教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把宗教的基本知识纳入高校的基本课程中,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班也应把宗教知识列入培训教材,引导党政干部、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宗教观。

三、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这几年,我省在宗教法规条例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各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力推动了宗教事务管理由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深刻转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把宗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管好、管到位。各级政府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工作中,一是要增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自觉性。要牢固树立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的观念,避免时紧时松的现象。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由于不掌握、不了解、不熟知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保障宗教事务管理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二是加大贯彻执行法规条例的力度。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各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都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团体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级政府在抓好宣传的同时,还要严格对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从严执行,切莫将法规条例“束之高阁”。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和不称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及时解除或者取消其身份。三是加强依法查处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的力度。要高度警惕和严加防范,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该处罚要处罚,触犯刑事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决不可姑息迁就,切实维护团结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四、进一步发挥宗教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政教分离应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宗教不介入、不干涉国家事务;另一方面是国家不扶持或者压制某一种宗教,也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因此,政府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避免行政权力介入宗教内部事务,避免政府管理的越位或缺位。首先,宗教团体是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减少政府宗教管理的事项,弥补政府管理的资源不足;有利于化解宗教方面的矛盾和冲突,降低宗教事务管理成本;有利于调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宗教团体不仅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联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第一责任部门,发挥好宗教团体的作用更加重要。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爱教、遵规守法、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的主题教育,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同时,要开展和谐模范寺观教堂和爱国守法僧尼评选活动,积极营造正气压倒邪气的良好氛围。其次,要重视各宗教团体的建设。宗教团体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一贯性的工作,在已往的工作中有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用到时想起来的现象。针对我省多宗教的省情,这种状况应当改进。要重视改善宗教团体的工作条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物力、财力、人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支持他们积极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三,要重视对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努力增进与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要及时与他们沟通思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生活上关心照顾,努力造就一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宗教人士队伍,保证宗教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

五、进一步加大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宣传教育力度

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就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础。一要增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要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指导思想和行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在维护国家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渗透等大事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行动坚决。二要加强党的舆论宣传阵地建设,加强网络建设,认真清理和严厉打击非法网络通讯,加大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建设力度,深化“平安青海”、“平安寺院”建设。三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抓重点,抓要害,理直气壮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爱国、法制、感恩”教育,切实增强僧俗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六、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的宗教政策的精神实质,深刻揭示了宗教工作中必须把握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了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的大原则、大方向。我们贯彻党的宗教信仰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关注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一工作在我省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宗教教职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党和政府还要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关心,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妥善解决老弱病残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卫生、养老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通路、通电、通水等问题。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要贯彻以寺养寺的原则,帮助那些比较困难的寺院提高自养能力,切实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进一步树立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服务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寓宗教于社会管理之中,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宗教管理方面的防范、管控意识,增强社会管理就是社会服务意识,避免对服务意识的淡薄或缺乏,不断加大僧众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力度。

七、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始终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问题的国际性和复杂性日趋明显。陈云同志指出:“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惨痛教训。”我们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遵循“民族宗教无小事”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生活上关心照顾”的原则,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妥善处理好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加强对宗教领域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及时掌握情况,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规律,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预见性,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作者单位:省人大民侨外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