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与完善

日期: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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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今年,常委会将听取省政府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题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议这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具体由省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从3月份开始,环资委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始了资料搜集、学习考察、起草和研究工作方案、联系沟通协调、实地调研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通过起草工作方案、学习相关法律、研读各地的相关资料、参与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等,笔者感觉到,根据监督法和有关决定的精神,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完善人大监督方式方法上进行的积极探索,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反响,切实起到了既推动政府相关工作、促进有关问题有效解决,又丰富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双丰收、双收益的作用。同时也感觉到,专题询问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今后经常开展的一种监督形式,怎样开展、怎样运作,如何规范,都需要通过法规给予明确,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为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法规,对专题询问工作尚未作出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起草《关于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时,涉及到依据相关法规提出要求或作出规范的地方,在议事规则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只能写“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精神”等,常委会议事规则在保障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太够。另外,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逐步深入,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方面也有不少新的举措和做法,其中许多工作已经非常成熟,目前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也在经常使用,但是并未进入相关制度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对现行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达到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目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是增加询问的内容。所谓询问,就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报告或议案时,对有质疑的问题或不清楚的事项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说明,被询问的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必须进行说明的一种监督方式,对于实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都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询问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和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也都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各分组会场,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对询问也做出明确规定。增加的具体内容为: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专题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与议题有关的单位或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专题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与议题有关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二是对联组会议的主持人和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做出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目前,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期间,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而分组会议召集人一般是常委会委员,通常由办公厅秘书处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根据参会情况拟定召集人名单,报秘书长审定后由这些召集人主持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由谁主持,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建议把多年来已经成熟的做法固定到议事规则中去,同时明确联组会议的主持人。具体增加以下内容:常委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常委会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三是增加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例行权力,也是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开展审议,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有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俗地讲,就是先了解情况,再做审议发言;不掌握情况,无从审议。目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严格按照先听再议这一步骤进行的,每次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都安排听取各项报告的内容,可是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五章的标题中对此没有反映,只表述为“工作报告的审议”,缺少听取报告这一重要环节。第五章共有四条,其中只在第二十八条中用一款内容对听取和审议报告这两个步骤作了笼统的规定,位置和分量都显得不够。

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一般分这么几项,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听取和审议的,主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二是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三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等。这些内容在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都没有体现。

因此,建议把第五章的标题改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同时,在该章的条文中增加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相关的内容,使标题和内容相适应,如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另外,参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表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一般是专项工作报告,第五章相关条文中的“报告工作”的表述建议也做修改。

需要强调的是,第五章中建议增加的内容有一些与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中的内容有重复的地方,笔者认为,必要的重复也是应该的,通过增加这些内容,可以更明确具体地把常委会议事规则所要规范的内容和事项体现出来,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四是对组成人员的发言作出具体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的各项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审议发言是具体的表现。在起草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对提问、发言、回答等如何做出要求时,也感到没有依据可循。因此有必要在议事规则中对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时间等做出规定。一是原则要求,即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这在议事规则中已经做了明确要求;二是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怎样提出、如何安排等做出规范;三是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保证每一位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上都有发言的机会,对发言时间做出原则要求。具体建议是,在议事规则第七章“发言与表决”中增加以下内容:常委会以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有关议题时,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审议期间组成人员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是通过会议简报这一载体来体现的。多年来,常委会会议的记录简报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做法,为了准确反映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主任会议成员的发言和一些重点发言,都要经过发言人核对签字。建议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补充到议事规则中去,增加以下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

另外,列席会议的省人大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委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等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也是常委会审议发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针对议题的许多发言,质量和水平都很高。为了进一步集思广益,提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同志在分组会议上发言的积极性,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外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的做法,建议编印会议简报时,把列席会议同志的发言也增加进去。同时,对列席人员的发言在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参照组成人员发言的规定加以规范,提出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25月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后实行至今,已有十年的时间。十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与此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和程序在很多方面也都有了发展和完善。特别是随着促进人大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完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方面也都采取了不少新的做法,总结了不少经验,其中一些做法和经验已经比较成熟。因此,为了达到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完善议事程序的规定和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补充到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对议事规则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单位: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