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重新修订《吉林省消防条例》

日期: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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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消防条例》。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单位和公民的消防职责,强化了消防工作经费、人员保障和消防监督管理措施,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个体工商户监督、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创新和突破。同时针对本省比较突出的消防违法行为,加大了执法监督的为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具有鲜明的吉林特色。与原条例和国家现行法律相比,特点主要体现在“八个强化、四个创新、三个突破”上,即强化政府责任、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管理、强化公民消防安全义务、强化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强化城市消防站建设、强化农村消防保障。创新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管理手段、创新非现役消防员的管理手段、创新火灾善后救济手段、创新执法处罚手段。首次明确省消防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首次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