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让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

日期: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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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浙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有四个亮点:一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二是确定生物液体燃料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能源作物、餐厨废弃物等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价格全额收购并及时、足额结算款项。”三是明确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及其申请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光伏或者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民用建筑以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以及利用沼气技术进行生物质能利用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四是支持小型水电更新改造。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小型水电企业更新改造发电设施设备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改造资金补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