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为保“饭碗田”再设“安全阀”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农业是稳民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而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江苏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人地矛盾较为突出,面对耕地数量减少趋势难以逆转的情势,要保障粮食及其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稳定提高耕地产出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分别对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保护、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深圳 为社会建设立法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涵盖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管理等不同范畴,在公众参与机制、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探索性改革,将作为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据悉,该条例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将再提请该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而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社会建设立法。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深圳立法成功,将为当前中国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成功范例,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立法将是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制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
重庆江津区 让文化之树枝繁叶茂
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程中,重庆市江津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庆市江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的决议》,并开展“回头看”活动,检查决议执行情况,督促政府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地位,全面提速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将文化建设列入全区综合目标体系考核,发展新兴文化产业,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如今,文化之树在江津浸润生长、茁壮挺拔。
福建 为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完善了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水环境协调管理体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在限制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济活动、提高污染行为违法成本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主要有编制规划明确政府职能、严格控制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增加投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齐抓共管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多管齐下加强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吉林 系列法规保食品安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以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去年以来,吉林省相关部门已经制定并出台了部分监管法规、规章,《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督行政问责办法》、《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吉林省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补助办法》、《吉林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食品安全督察员管理办法》、《吉林省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的陆续出台,标志着吉林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起草制定《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即将进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
山西 立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1999年山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为了适应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新形势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同时与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此次修订重点建立完善了五个制度:一是专业建筑工程的监管制度;二是工程担保制度;三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四是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安全生产评价制度。
四川 力保饮水安全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这标志着四川省百姓饮水安全有了法律保障。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五大亮点力保百姓饮水安全。一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是保“上游”还要护“下游”;三是“网箱”施肥“有毒”一概禁止;四是鼓励公众举报水源异常;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每个“细节”。
北京 立法加强生活垃圾管理
最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对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将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据介绍,这是国内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安徽 专题询问水利改革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全面了解安徽省水利改革发展情况,督促政府研究解决代表关注、群众关心的水利建设问题,依法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内容涵盖了“十二五”期间新一轮治淮工程建设、引江济淮工程与沿江、沿淮低洼地治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小河流治理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城市防洪排涝规划与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保障;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水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等多个方面。
辽宁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经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更令人欣喜的是,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与国家消防法相比,《辽宁省消防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及其不同部门对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另外,“全民消防”在条例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江苏 首次为信息化建设立法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信息化管理体制,规范了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程序,填补了江苏省信息化领域立法空白,对三网融合、通信市场正当竞争、个人信息倒卖等热点问题作了详细阐述和规定,并首创了政府信息主管制度。
上海 为市民健身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目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全文公布《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的修订,将为上海市民体育健身事业创造一个更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早在2000年12月就通过了该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十年来,上海体育健身事业蓬勃发展,市民体质不断提高。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要求公益性事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资金等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二是规定各类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三是要求多建设、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四是要求学校要在体育健身中发挥更大作用;五是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健身事业。
江苏 强化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修订。一是明确政府对防震减灾事业的资金投入;二是落实政府及相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责任;三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四是确定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五是强化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要求;六是推动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周莉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