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决定的出台,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增强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公信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有利于解决法律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决定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诉讼监督功能定位和思想认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条中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原则,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是针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在第二条中规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提高监督效力。
三是针对人民检察院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人民检察院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领域、规范监督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第三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重点。第四条强调在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时,要把纠正违法同打击职务犯罪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第五条主要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展监督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
四是针对被监督机关存在的问题,在第七条中对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接受并配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针对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人民检察院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第八条中,该条从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领导、完善诉讼监督权配置、科技强检和充实民事、行政、反渎职侵权等部门的力量、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作出了相关规定。
六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九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检察经费,努力改善执法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移送机制,支持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案件。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情况。
七是对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各界参与、关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中,要求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要予以协助和配合。
八是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与沟通,通过适当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权。
九是在第十二条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决定提出了要求。
(司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