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依法经许可、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名单。”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条例还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超限超载的监管方式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