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抓好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 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日期: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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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青海实际,于今年年初对我省现行有效的246件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截止5月底已基本完成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这次集中清理,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步骤,对于加强和改进今后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清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此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110件,西宁市地方性法规27件,各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09件。经过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打包废止10件,打包修改22件,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统筹修改完善30件,不作修改48件;西宁市地方性法规打包废止2件,打包修改7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统筹修改完善5件,不作修改13件;各自治州(不含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拟废止1件,打包修改20件,单独修改4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统筹修改完善19件,不作修改50件。玉树藏族自治州共15件条例,因地震灾情影响,暂未上报清理工作处理意见。
        到目前为止,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西宁市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已经完成,各自治州、自治县的清理工作处理意见已上报到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说清理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省人大常委会和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清理的后续工作主要是抓好列入规划和计划的法规的修订工作。各自治州、自治县的后续工作主要有两项:一是在明年人代会上完成集中清理任务,尽快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集中清理的议案;二是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的条例,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修改和审议等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
        这次清理,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政治性、专业性、法律性很强,我省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都非常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了周密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解决认识问题。及时召开全省清理工作会议,着重强调搞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各方面切实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第二,加强对法规清理工作的领导。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由一位常委会领导同志牵头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形成了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为清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第三,制定切合实际的清理工作方案。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清理工作的成败。可以说省上的方案,是在反复研究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各地制定方案发挥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从各地的方案看,较好地贯穿了省上的统一要求,也体现了当地特点,安排比较周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四,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由于清理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所以在具体工作中难免会有一些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有时还会出现个别环节责任不清的问题,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增强协作精神,积极主动地靠前工作,确保清理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分工明确,各方协力
        地方性法规、条例数量较多、涉及领域广、影响面大,只有进行明确的分工,才能切实保证任务的落实与完成;只有各方紧密协作,才能保证清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序、扎实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对清理工作的分工是明确的,也是具体的。清理工作由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具体实施。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整个清理工作的安排、指导、协调、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的一揽子打包提案的起草工作,还有人大制度方面的清理任务。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归口清理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上报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议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常委会法工委接到各专门委员会移交的处理后,及时进行汇总,并为主任会议代拟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法制委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提出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清理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及时抽调力量,进行明确分工,在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了清理工作处理意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及时上报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议案。
        (三)重点突出,严格把关
        这次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重点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条例或其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省级地方性法规之间、西宁市地方性法规之间、同一自治州条例之间、同一自治县条例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条例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各地各相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予以梳理和研究。“三不”问题(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是这次清理的重点。从清理工作实际情况看,各有关方面都较好地把握这一重点,提出的废止和修改意见既贯穿了法制统一原则,也符合省情,切合实际。省政府法制办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提出了高质量的清理工作处理意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清理工作处理意见和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议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还是省政府法制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在清理工作中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清理工作任务。

        三、清理工作的主要体会与启示

        (一)清理工作应当常态化
        这次集中清理,虽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但它给我们的启示是深远的。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使其常态化:一是要预防或减少“三不”问题。要增强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立法与形势脱节,防止立法中相互不协调,防止立法违反法制统一原则现象的发生,使制定的法规、条例更加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及时清理“三不”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三不”问题。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增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生命力,更好地发挥法制保障作用。
        (二)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
        坚持立、改、废并重原则,要求地方立法的决策必须与改革发展的决策相结合,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地方立法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实践,把现行法规中不利于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加以修改。因此,我们在制定新法的同时,一定要把现行法规、条例的修改、废止摆上同等重要位置,防止只注重制定新法而忽视修改和废止工作现象的发生,实现地方立法指导思想从重视制定新法到创制、修改、废止统筹兼顾的转变,使制定的法规、条例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必须始终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那时,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增加立法数量,使各行各业有法可依至关重要。现在,地方立法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但有的地区和部门,为了追求政绩,对立项工作比较热心,至于立法质量则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管够不管用的问题。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防止因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而随意立项,防止立法中的粗制滥造。要切实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审议把关,真正做到求实管用,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思路

        地方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跟国家立法的步伐,围绕省委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四个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为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服务,立足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调整立法思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科学制订规划计划,注重项目实际需求
        按照以往的做法,每届都有五年立法规划,但规划的完成率不是很高,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定立法规划时对未来五年的立法项目难以预料,另一方面是因为客观形势的变化导致立法需求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规划不具有指令性,而具有指导性。鉴此,今后是搞五年立法规划,还是搞立法项目库。如果搞五年立法项目库,那么每年的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从项目库中选定,既具有指导性,又更加适合变化了的形势,而且也不必在届中调整立法规划。从立法项目库中提取一些项目,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利于解决现实中的立法需求,有利于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且执行率也会大大提高。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我省立法程序规定的修改,所以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这里只是作为一种思路提出,供今后立法工作参考。
        (二)始终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始终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一直是地方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我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方立法必须符合这个法律体系的要求,不能另搞一套,这就是我们常讲的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只有在这个大的原则下,进行地方立法,才能保证立法的合法性,才能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随着国家立法的逐步完善,地方立法的要求也会更高,今后,我们要根据本省实际,加大创制性立法力度,多制定一些适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条例;在进行实施性立法时,防止小法抄大法、重复立法现象的发生,如果没有细化和补充的条款,可以不制定实施办法,只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即可;如果有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就要在增强实施性法规的针对性上下功夫,切实突出地方特色,从而更好地保证国家法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三)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实现立法与发展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突出经济立法的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坚持立法为民。在立法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和反映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权,使地方性法规、条例贴近群众、贴近社会,真正为人民群众所认可。三是坚持公平与正义。立法时,在规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时,要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合理规范和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充分体现法的公正性。四是继续做好立法效果评估工作。立法效果评估,是检验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引向深入。要通过立法效果评估,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或废止法规、条例提供依据,促进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