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实施公务员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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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一、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的总体情况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专题会议,对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为了健全和落实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公务员法有效实施,省委、省政府成立了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对全省公务员队伍总体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明确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细化了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紧密结合公务员队伍实际,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广泛开展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出台了《青海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突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关键环节,扎实有序开展工作,严格依法登记和审批,审慎确认职务和级别,努力落实凡进必考原则,逐步实施考核奖惩制度,积极推行工资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了公务员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
        目前,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共31836人。其中省级机关6409人,占20.13%;州(市、地)级机关5954人,占18.7%;县(市、区)级机关14569人,占45.76%;乡(镇)级机关4904人,占15.4%。男性22669人,女性9167人,分别占71.21%和28.79%。少数民族11656人,占36.61%。硕士研究生815人,占2.5%;大学本科13164人,占41.34%;大专13545人,占42.54%;中专以下4383人,占13.76%;中共党员共24566人,占总数的77.16%。全省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共5095人。其中省级1658人,占32.54%;州(市、地)1056人,占20.72%;县(市、区)2381人,占46.73%。男性3195人;占62.70%;女性1900;占37.30%。少数民族1514人,占29.71%。硕士研究生122人,占2.39%;本科1968人,占38.62%;大专2283人,占44.80%;中专以下741人,占14.54%,中共党员3186人,占62.53%。
        二、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的主要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严格目标要求,落实制度措施,推进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和审批。2006年初,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公务员法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进程,规范具体要求,在深入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了公务员登记和参照单位审批工作。一是明确政策规定。针对登记模拟和调查摸底中发现的23个突出问题,形成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同时制定了工青妇等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措施,为参照管理单位登记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坚持工作程序。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到位的工作思路,完成了“七大机关”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登记及职级确定工作,同时认真开展了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人员登记和职级确定工作。三是严格依法审核。严格执行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核定的机关编制限额内进行登记,对具备过渡条件和调任手续的人员,确认后准予登记,坚持全省实行四级统考的时限(2001年12月31日),认真审核界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了全省过渡考试,完成了登记和审批工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实施公务员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坚持凡进必考,重视规范了公务员考录工作。一是不断完善了考录制度。有关部门出台了公务员录用办法、公务员录用面试规则等规定,明确了考录工作基本原则、组织程序、考录方法等,细化了凡进必考要求,为规范考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合理编制了考录计划。每年全面掌握公务员队伍动态状况,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的招录计划,认真组织协调,统筹安排部署,科学编制考录计划。三是认真改进了考录程序。从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具体程序,探索实行了现场报名与网络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实施“一处封闭、两区隔离、三轮抽签、四方监督”的面试程序,增强了考试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四是研究调整了考录政策。去年省直机关50%的职位要求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县(乡)拿出1/3的职位,面向服务农村、“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和“青南计划”定向招录;青南3州和环湖3州分别有50%和60%的职位面向全国或全省招录,放宽了户籍限制。同时,对报考全省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和州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总成绩照顾5分;对服务农村、“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和“青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凡服务期满参加考试的,笔试加5分;对报考6州职位的考生,允许自行选择自治州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五是推进了考录公开公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采用青海日报答记者问,在青海新闻网、西宁晚报、昆仑人才网设立信箱,推行7×24小时公示制度,开通热线电话等渠道和形式,介绍考录措施,宣传考录信息,同时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信息反馈,并对反映的问题,安排专人负责,深入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处理,考录工作的公信力得到不断提高。
        (三)强化依法管理,逐步实施了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初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全程监督核查,实施考核奖惩。一是提高了职位管理的科学性。坚持把职位管理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任免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健全职位审核、确认、备案等制度,明确规定新录用和提拔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数空缺,符合职位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二是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客观性。近年来,省相关部门和西宁市等地在各级公务员队伍中认真开展考核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考核相结合,增强了考核工作实效。西宁市依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以来,西宁市行政单位考核,共有81人确定为基本称职、6人确定为不称职。三是改进了队伍“出口”的规范性。相关部门和西宁市等地狠抓了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施行,对不愿工作的,允许其辞职,对不履行职责、小错不断的,及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为有效推行奖惩激励机制,强化公务员队伍管理奠定了基础。
        (四)加大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建立了培训制度。有关部门制定了人才培训工程计划、公务员“十一五”培训规划、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政策,明确了培训的总体目标、内容、方法、步骤等,形成了以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指导,各部门和各系统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的培训工作格局。二是拓宽了培训渠道。相关部门和西宁等地,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有机结合起来,改进了培训方法。三是创新了培训方法。结合形势发展要求,借鉴现代培训技术,改进培训教学方法,通过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方式,增强了培训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目前,公务员培训已初步形成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为主要形式,以学历教育、对口培训、出国(境)培训等为补充的培训体系。据了解,近年西宁市339名新招录公务员参加了初任培训,5000余人参加了公务员法知识培训,3000余名公务员参加了电子政务知识培训,目前全省3万多公务员得到培训,各类培训工作的坚持开展,为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落实了公务员工资制度。一是推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工资制度改革,多次向国务院有关部委反映情况,保留了我省执行的浮动工资、青海津贴等政策,特别是艰边津贴,对我省的倾斜力度较大,共有38个县(市、行委)提高了类别。2006年10月至12月,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实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省政府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进行了省、州、地、市工资套改审批工作,相应兑现了增资。随后及时实施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滚动晋升级别工资工作。二是开展了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实施了第一步和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项目、统一资金来源、统一发放办法的原则,清理核查了公务员津贴补贴。三是完善了公务员福利制度。有关部门立足我省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当延长了休假天数。同时,增加了取暖费补助标准,调整了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了公务员的抚恤待遇。
        (六)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障了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多年来,我省始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执行了公务员退休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切实维护公务员退休的权利,凡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都准予办理退休。同时,十分重视保障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在工资制度改革时,积极向国家争取,保留了我省原来执行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统一规定公务员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为90%的基础上,退休费比例最高达到了100%;并在两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相应给退休公务员增加了生活补贴,保障了退休后的待遇。
        三、我省实施公务员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务员法在我省得到较好贯彻实施,但就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而言,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重视研究解决。
        (一)考录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省州部分单位设置“门槛”过高,一些县乡专业设置过细,使部分考生无法报考。二是尽管近年各地调整放宽了户籍要求,但还是或多或少地存在地域限制,一些基层单位目前依然只招收本地考生。三是近年公务员享受笔试总成绩加5分的群体越来越多,今年全省享受加分的考生超过考生总数的65%。调研中相关部门、部分群众对加分群体、分值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四是面试环节的有关工作措施还需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二)培训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一是培训方式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培训载体和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展,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培训机构不够健全,培训基地建设有待加强,培训机制需要努力完善。三是培训经费不足,目前我省是全国惟一没有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的省份,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培训效果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培训效果和作用发挥不够明显。
        (三)考核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务员绩效考核多年一直沿用“德、能、勤、绩、廉”的结构内容,尽管近年有所改进,但考核标准还是比较笼统,考核方法相对简单,尚未从根本上改变科学性、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一些单位为了“维护平衡”,存在“轮流选优”现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激励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考核管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四)收入及待遇亟待进一步提高。受地方财力的制约,全省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与外省相比明显偏低,特别是省直机关与外省相比差距较大,内地城市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我省发放数额和种类相对较少,甚至有些无法发放。由于我省消费品依赖程度高,物价指数始终居高,生活成本明显偏高,增加了公务员的生活负担。公务员法及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实行级别与待遇挂钩等政策,但目前有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对基层公务员倾斜的政策也未得到落实。
        (五)基层单位职级还需进一步研究。目前,在非领导职务设置上,区县不设正副调研员,乡镇不设正副主任科员。据调研,由于基层非领导职务职数少,机构规格低,人数多,科员、办事员占总数约70%。大多数公务员在30多年的工作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台阶,不少公务员退休时都晋升不到副主任科员。同时基层特别是乡镇工作条件艰苦,工作任务繁重,生活压力较大,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对基层公务员的思想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有较大影响。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为了更加切实有效地实施公务员法,解决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公务员法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管理公务员的意识。公务员法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特点,总结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实践规律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务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这部法律的颁行成为我国公务员进入依法管理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我们要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公务员法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起来,深刻理解公务员法规范管理、依法监督、保障权益的立法宗旨,从一般的法制学习上升到树立和遵行法律观念,体现到强化和落实现代公务员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学法、用法、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有效贯彻落实法律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依法推行公务员考录工作,是规范和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新青海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公务员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凡进必考的原则,强化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今后要继续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要求,善于总结考录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考录制度,进一步优化考录程序。要增强笔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加分政策的合理化和规范化,特别要重视研究面试的科学组织和严格实施,改进和强化面试的薄弱环节,调整面试考官的结构,完善面试程序设计,增强面试的客观性,使面试这个关键环节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公务员队伍建设更富生机和活力。
        (三)进一步加强探索实践,不断改进公务员考核奖惩和交流机制。实行公务员岗位交流,是公务员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务员的培养和锻炼,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和素质。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奖惩制度,主要目的是考核工作绩效,促进勤政廉政,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能。建议结合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求和我省实际,不断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和体系,不断完善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紧密结合的奖励制度,进一步扩大考核民主,优化考核标准,解决考核工作存在的程式化问题。要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加强研究和协调,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奖励制度,使公务员奖励制度得到切实落实。进一步加强探索实践,完善交流机制,拓宽交流渠道,持续加大公务员岗位交流特别是对外转任交流力度。
   (四)进一步抓好国家支持藏区发展政策机遇,继续完善和落实我省公务员工资收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统筹,提出落实《意见》的目标任务,并加快工作进程,密切与国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委的联系,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取得良好进展。我们要进一步抓好这个千载难逢的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充实和细化具体措施,特别是要进一步拓宽联系汇报渠道,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提高我省公务员工资水平。建议继续稳步推进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在积极实施第三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想方设法,积极研究并争取设立切合青海实际、适应形势发展的藏区工作补贴、省会城市津贴、住房行车补贴等,健全和落实休假疗养等制度,下大气力改善公务员福利待遇。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解决职级和待遇等问题。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对长期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长期担任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公务员法规定的精神,为依法解决基层公务员职级和待遇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拓宽了工作思路和空间。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法律和决定精神,认真研究基层特别是乡镇公务员职务级别、福利待遇、工作条件、非领导职数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深刻把握公务员职级设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完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机制,依法运用好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阶梯,不断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渠道。同时要着力强化统筹协调,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改善基层公务员工作和生活待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使公务员法在全省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