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第124期)
5.预算资金可以在不同科目之间调整使用吗?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等资金可以调减吗?
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因此,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因客观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安排预算资金,保障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如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等。通过财政手段保障农业的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也需要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进一步保证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确保预算安排的资金能够足额到位,不得随意减少,监督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在预算经过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以后,必须予以保证,不得随意减少。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减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6.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程序有何规定?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中央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这次制定监督法,考虑到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而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此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因此,监督法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制度一并作了规定,即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而是设相关工作机构。因此,县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向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送交预算调整方案,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以便人大财经委员会依法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7.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实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预算经过本级人大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后,应当严格执行。为了监督预算的执行,预算年度终了要进行决算,审查预算编制是否有不足之处,政府是否违反了预算规定,以便在审批下年度预算时予以防止或者纠正。由于预算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客观性等特点,为了深化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审查采取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即在全面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对预算有重要影响的内容作重点审查。监督法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作了规定。
根据监督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第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是预算法明确规定的预算原则。所谓预算收支平衡,是指每一预算年度内,预算的支出应当与预算的收入大体相等。预算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是预算支出不应超过预算收入,即不列赤字。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性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法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对于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因此,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预算支出编制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既要全面照顾,保证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又要适当保证重点,确保重点问题重点解决,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资金到位。因此,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时间也是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是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的,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预算超收的情况,即实际收入超过计划收入。在预算超收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多办事以及办原来没有能力办的事情。但是,预算超收收入及其安排和使用,毕竟没有列入年初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内,所以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决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决算组成;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只有部门预算制度严格、完善,才能保证整个预算科学、规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不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者不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等。因此,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也是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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