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日期: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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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3.执法检查的主体是谁?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和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全国和地方的执法检查括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二是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1999年4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执法检查主要由常委会来组织,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均以常委会的名义进行,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只负责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在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于专门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执法检查主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监督“一府两院”的任务很艰巨,光靠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立法法确立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机制后,客观上为人大专门委员会腾出更多精力和时间在执法监督方面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建议适应这一体制的变化,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不仅要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而且可以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自主组织执法检查。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据此,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监督职权,它只能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在总结以往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监督法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不再单独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
        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虽然不单独组织执法检查,但作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级,执法检查主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联系和协调。具体哪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哪一部法律的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执法检查计划中即予明确。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提出,节约能源法的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团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等。在一些省、市和县人大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则可以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另外,以往有的地方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同时主任会议不代替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行使属于常委会的监督权,因此不宜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
        4.通过何种途径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国家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法律都进行一次检查是显然不可能的,而只能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这里的关键就是,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为此,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一方面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都是事关全局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抓住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还必须充分注意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或间接选举组成的,代表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因此,必须时刻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事实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执法检查,既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响应,又可以和地方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重心相一致,起到督促与支持的作用。
        关于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途径,监督法规定参照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途径确定,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上述途径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有效形式。
        5.如何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每一年均要选择若干法律、法规组织执法检查,为此,常委会需要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对执法检查的选题、时间和组织等预先进行安排。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例,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执法检查项目的提出。每年11月底以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建议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等。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近年来,有的地方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建议,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公开征集执法检查选题,有利于克服执法检查选题的主观性,避免执法检查不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问题;同时,这一做法也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工作的渠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对人大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2.执法检查计划的拟定。常委会办事机构收集、汇总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执法检查的建议后,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法律、检查的重点、时间安排以及具体负责的专门委员会等事项。执法检查计划方案在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前,常委会办事机构还要与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听取意见。
        为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方面主要应把握两个问题,一是检查的法律不宜过多,要少而精,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虽然不多,但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不仅推动了所检查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检查法律实施要有侧重点。每部法律都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果面面俱到进行检查,难以达到效果,因此,应当在每部法律中选择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3.通过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秘书长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将执法检查计划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