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借鉴 大胆创新 用好用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日期: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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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省人大法工委在深圳举办的青海省人大立法工作培训班。有机会参加这样高规格的培训学习,尤其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亲自感受特区30年来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亲自听取人大立法专家的精彩讲授,感受确实大不一样,各方面的冲击力非常大,收获也不小。
        深圳在地方立法方面的胆量和勇气之大给大家以很大的冲击。上世纪80年代初,深圳特区成立之初,整个国家的法律也不是很完善,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试验田”,很多事情在中国谁也没干过。要大胆干、创新干,就要有个办事规则,所以好多领域的法规有待新立创制。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符合行政法规、规章原则,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他们什么都不怕。当时市委就大胆向国务院打报告要求授予深圳市政府行政法规制定权,1989年3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授权议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先成立市人大及常委会,然后再授权。1990年市人大成立到现在,四届共创制地方法规三百多件,其中三分之一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三分之一为变通规定,三分之一为其他经济、社会立法。据悉,我省的变通规定,这几年就只有下调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一个,其他就没有。当然,深圳确实有自身的背景,我们远不可比,但是这种大胆创新的精神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深圳在地方立法方面的思维开放程度给大家以很大的冲击。他们在立法来源方面,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只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就开放思维,大胆吸收,积极借鉴。当时市委向国务院打报告授权的时候,他们就要求模仿香港总督立法模式。在此后的各项立法活动中,他们打破国家和地区性质限制,不管姓资姓社,也不管是日本、新加坡、波兰、瑞士、香港还是澳门的,只要是能用的,全移植过来为我所用,只要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建立就行。实际上在这方面我们要达到移植国外法律的水平,可能不太现实,但积极借鉴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法规,努力一下是可以做到的。
        深圳在地方立法方面的民主化程度给大家以很大的冲击。由于法律涉及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通过立法形式平衡这些利益关系,这在立法过程中很是重要。中国的立法由以前的部门立法转为由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从法理上讲是正本清源。但由于目前的人大代表大多非专职,未能作为专业人士进行立法工作,于是就产生了各种专门的委员会。而专门委员会也不可能自己去起草法律,因为专门委员会也不一定是立法专门人才,而且力量有限,所以到最后往往要委托相关部门先起草相关草案,最后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这就容易造成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长官意志”。鉴于此,深圳市这几年陆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面向社会直接征集立法建议,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新闻媒体全程参与立法过程报道等,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真正实现了立法活动的以民为本理念。
        结合平时对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根据这次培训学习得到的一些启示,对如何做好今后自治州县立法工作谈几点想法,供参考。
        第一,认真做好立法效益的评估工作。要建立和实行立法评估制度,对自治州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和研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第二,切实加大变通规定的力度。变通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授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特别立法权,我们要用好用活用足这一权利。今后要更好地适应自治州县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自治州县特有的、特需的事项上下功夫,大胆探索和创新,有针对性地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用立法来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三,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水平。要创新条例立项机制,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制定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等形式,实现立法项目来源的多元化。要创新条例起草机制,整合立法资源,加大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参与度,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开放的条例草案起草制度。要创新和完善立法听证、立法辩论、审议公开等机制,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度,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作者单位: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