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情况回眸

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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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就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民族立法质量赴有民族立法职权的互助、民和、循化、河南等自治县进行了调研。在调研期间,先后听取了当地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和座谈交流。在座谈交流中感到,作为自治县的民族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本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地方人大的立法职权,注重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经过多年的努力,自治县人大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在调研中,我认为,四个自治县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各有所长,各有特色。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民族立法工作来看,有效地行使了自治权,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突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立法规划。为了有效避免和克服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认真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二是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搞好配合协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多年来,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将每一项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事先向县委请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报请县委研究解决,条例草案文本成熟后并及时报请县委审查。通过县委的参与和决策,使立法工作较好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要求,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走群众路线,发扬立法民主。为使制定的条例更加可行、科学,民和县人大常委会无论在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计划的制定,还是在条例的起草、审议等环节,都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开门立法。四是立足县情,突出制定、修改条例的民族地方特色。一部条例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该条例有效实施的生命力所在。为了做到制定条例的有效实施,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在取得各方面意见一致后,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程序着手起草条例。条例草案形成后,又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既做到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原则,又适应了本县实际需要,保证条例实施后尽快适应本县“水土”,有利于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五是规范立法程序,严把质量关。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民和县人大常委会不断规范和完善立法程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制定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定,对立法案的提出、起草、修改、审议、通过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立法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使本县立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