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我省民族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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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远大目标,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导民族立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国家学说,结合我国实际,用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要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使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保证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发展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发展和繁荣。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特殊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和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法律依据。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区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以上,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5.5%;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100多件,占到全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总数的六分之一左右,占本省地方立法总量的45%以上。多年民族立法工作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立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原则,加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建设不仅是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民族立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系到民族立法工作的政治灵魂。

民族立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通过立法手段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措施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民族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民族立法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只有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才能保证民族立法工作的有效实施,真正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完整地体现在立法中。因此,民族立法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科学发展的意识,保证民族立法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民族立法工作要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不仅关系到方法问题,而且关系到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民族法制建设的积极性,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制定法规和条例的过程中,要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有机结合,使民族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党的意志,体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使出台的法规条例更加符合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三、民族立法应立足于民族地方特色,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做好民族立法工作必须突出民族地方特色,以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为着眼点,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为落脚点,积极开展工作。为了使民族立法既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又能充分体现地方的特点,制定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时,应注意把握五项原则:

(一)民族立法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自觉遵守执行所制定的法规条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使制定的法规条例代表民意,反映民意。

(二)民族立法必须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结合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将国家为促进地方发展而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用法规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民族立法必须突出地方特色。突出地方的特色,是民族立法的“灵魂”,没有地方特色,就失去了民族立法的意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立法应在体现民族地方特点的基础上,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针对海北藏族自治州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旅游业前景广阔特点和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时,重点突出了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自治地方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经济发展。

(四)民族立法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赋权的法律法规进行变通和补充,形成具有自治地方特色的条例,使民族立法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立法法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作出变通规定。”这个“可变通”规定,并非说变就“变”,想变通就“变通”,而是有一定的法定条件限制。因此,在制定法规条例时,必须正确把握好“自治权”、“变通权”,正确处理好突出地方特色与维护法制统一的关系。既要注重局部利益,又要注意维护好国家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族立法既符合当前我省改革发展的需要,也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四、民族立法工作要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的实效性

地方民族立法有别于国家立法,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或者就有关方面的问题,在国家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国家的一些重要决策、方针,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开展的补充性立法。因此,我们在民族立法的实践中,要注重在拾遗补缺上做文章,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的实效性,使之更加切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

一是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立法工作者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民族立法工作更加切合实际。

二是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民族立法工作、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立法机关要加强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宝贵意见,真心实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使民族立法工作更好地集思广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意愿。

三是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立法工作者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一支懂业务、懂省情,政策性、知识性、专业性较强的民族立法工作队伍,使民族立法工作有针对性、有时效性,保障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五、民族立法的关键是法规条例的贯彻实施。

民族立法的关键环节是法规条例的贯彻实施。因此要重视立法的后续工作。

首先,应该加强学习宣传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学习宣传法规条例,是贯彻实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障。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贯彻执行法规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活动;二是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制定学习活动的方案,研究措施,督促落实,保证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三是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其次,围绕法规条例的施行情况,围绕自治权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法规条例在实施中的可行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等问题,加强调查和反馈,及时对法规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及时总结立法经验,促进民族立法向更深层次发展。

总之,地方民族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进程相适应,因此,要不断对民族立法加以研究,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提高立法水平,使之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