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西宁市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西宁市区的餐饮服务业约有2800家,其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约180吨、废弃食用油脂约3吨。餐厨垃圾堆环境的污染及“垃圾猪”“地沟油”等已成为影响城市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公害。
为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西宁地区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8年5月,由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成起草小组,市人大城建委和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充分开展立法调研、考察的基础上,草拟出条例(草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经提请西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就条例的主要问题进一步与西宁市人大、政府法制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餐厨垃圾的范围,管理处置的原则,组织管理体制,市场有偿运行机制,产生者、管理者和处置者的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西宁市所属大通、湟中、湟源三县餐厨垃圾产生量小,如将三县强制纳入收取范围,将会使餐厨垃圾运输成本加大。条例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本市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市辖县纳入统收集、运输和处置。
———关于餐厨垃圾的治理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同时,结合西宁市目前的实际,还规定了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的方式。
———关于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条例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就是依法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该条还规定了有关协同部门的职责。
———关于餐厨垃圾处置的收费和扶持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中”。鉴于目前西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率不高、尚没有颁布规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对餐厨垃圾的收费办法授权“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由于目前西宁市餐厨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设计处置能力远大于实际处置能力,企业运行成本增大。加之处置后的后续产品销路等问题,致使企业处于亏损处置状态,企业的生存难以维系。同时,为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努力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体现合理、公正和信赖保护的原则,条例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并结合西宁市实际,规定政府对餐厨垃圾资金投入具体办法授权“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
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并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取得专营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餐厨垃圾的处置
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目前西宁市餐厨垃圾处理的实际,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所具备的条件、处置范围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要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执法主体的任意支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管。为此,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行政机关实行公共事务监督管理和行政监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分别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