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初,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海北近60年来档案工作经验,本着就如何使档案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固定和规范,以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一目的出发,详细安排了条例起草工作。从2006年10月初形成条例初稿到
该条例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条例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它不仅在我省各自治州和西宁市档案管理方面属于第一个条例,而且在全国民族自治州范围内也属于前列。
二是条例突出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明确界定了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策;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三是条例对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档案工作的服务性。针对近年来海北州重大活动和事件(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于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一些档案资料流失,影响现实工作对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这一现象,规定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由各级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并在归档时间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条例对项目建设与档案管理相脱节的难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档案管理的疏漏。针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重大项目越来越多,产生的档案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与档案管理相脱节,项目承办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重要项目的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建立的项目档案不符合规定,利用价值降低的现象,条例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技改、市政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的档案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更新的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鉴定,应当同时经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级建设项目的档案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是条例明确了对档案管理的责任及奖惩措施,凸现了管理的机制作用。针对以往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致使档案资料毁坏、遗失严重等问题,条例有4条27款专门规定了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从法规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奖惩机制,这将有利于增强档案管理领导层及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忠于职守,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