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首部记载历史的自治州单行条例

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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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从而标志着我省民族自治州第一个档案管理条例正式出台。

早在2006年初,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结合海北近60年来档案工作经验,本着就如何使档案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固定和规范,以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一目的出发,详细安排了条例起草工作。从200610月初形成条例初稿到2007924提请海北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再经今年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年期间先后多次召开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反复征求意见,特别是重点征求了广大档案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征求到的意见达50多条。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曾先后多次对条例的修改及时反馈了意见和建议。条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及说明分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题会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审查报告。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从组织机构、档案的利用与保护、经费保障、监督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体现了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为未来发展服务的立法理念,对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提高档案管理利用水平,发挥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条例形成的过程,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统一认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修改完善、凝聚各方面智慧的过程。

该条例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条例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它不仅在我省各自治州和西宁市档案管理方面属于第一个条例,而且在全国民族自治州范围内也属于前列。

二是条例突出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明确界定了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策;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三是条例对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作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档案工作的服务性。针对近年来海北州重大活动和事件(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于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一些档案资料流失,影响现实工作对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这一现象,规定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由各级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并在归档时间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是条例对项目建设与档案管理相脱节的难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档案管理的疏漏。针对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重大项目越来越多,产生的档案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与档案管理相脱节,项目承办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重要项目的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建立的项目档案不符合规定,利用价值降低的现象,条例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技改、市政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的档案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更新的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鉴定,应当同时经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省级建设项目的档案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是条例明确了对档案管理的责任及奖惩措施,凸现了管理的机制作用。针对以往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混乱,致使档案资料毁坏、遗失严重等问题,条例有427款专门规定了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从法规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奖惩机制,这将有利于增强档案管理领导层及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忠于职守,努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