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食品安全法成为人民健康的保障

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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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228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6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一、食品安全法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建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以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为指导思想,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一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二是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二)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估价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设立免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防止地方利益保护和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但在实施过程中,“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这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四)确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口蹄疫、疯牛病、禽流感等疫情频频爆发,欧盟各国经济和贸易蒙受巨大损失,摧毁了公众对国家机构确保食品安全能力的信任。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我国很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五)强化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生产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二、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条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点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平,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热潮。宣传活动应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动,监督、帮助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确保宣传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应将宣传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努力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应广泛发动群体,发挥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监管网络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加强培训,提高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和企业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对法律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监督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贯彻食品安全法,提升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知晓、熟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也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诚信建设。

(三)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的体制、完善的机制,对于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下转第21页)(上接第41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机制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公布食品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公布食品卫生信息和监督执法情况,发动群众参与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四)加大整治力度,净化食品安全的环境。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强化监管手段,加大整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部署,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一批守法经营的典型,曝光一批违法生产经营的事例,对好的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对坏的典型坚决予以打击,以强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把食品安全法实施好、贯彻好、落实好,为全省各族人民撑起食品安全的保护伞。

                               (作者系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