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青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
该守则于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该守则时,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修改必将会进一步促进常委会自身建设。决定(草案)充实了指导思想,明确了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是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制度保障。同时,大家对决定(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后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中,一是在第二条中增加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内容。将第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二是为了保障守则的严格执行,增加了监督保障措施方面的规定,即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统计,通报本次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编入《青海人大》(公报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办公厅于每年十二月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会议的情况,并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年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本人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将第七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材料,准备书面审议意见。”将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与此同时,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该守则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