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日期: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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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初审。这不仅反映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逐步趋向完善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管理轨道;同时,也表明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政公用事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本次常委会初审条例草案,就是紧紧围绕着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秩序,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从特许经营的范围、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条例草案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细化,以适应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事业的需要。

市政公用事业亟须依法管理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而且已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基础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省市、县、行委所在地城镇全部建有供水企业,共有天然气供应企业7家、垃圾处理场35处,污水处理厂4座,集中供热企业18家。然而,由于我省部分市、县市政公用事业运营管理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缺少社会参与机制,加之一直没有相应的立法,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影响了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亟待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秩序,以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事业的良性发展。

条例草案基本内容

提交本次常委会初审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第一至六章分别为总则、特许经营许可、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是在第三条中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作了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准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活动。同时规定,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等行业可实施特许经营。

二是规定了以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与报批、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特许经营期限为主要环节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是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前的审计、评估制度,产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制度,以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急措施。

四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对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处分特许经营权,擅自将市政公用设施及资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擅自提高市政公共产品、广告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擅自停业、歇业等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与此同时,还分别对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设定了处罚。

常委会会议初审

325,在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时,与会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结合我省实际畅所欲言,大家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制定这个条例对于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和管理,促进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审议中,与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提交会议的条例草案,多数委员认为,从整体来看,省人大内司委从2005年提交立法议案后,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历时四年,总结我省近年来对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草案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工作,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条款比较清晰,就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行等作了必要的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政策精神,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较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应尽快出台。

关于特许经营范围方面,一些委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应将公共交通、供电、公园、公用厕所、公用电话亭等应列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内一并进行规范。

关于特许经营管理主体以及有关责、权、利方面,部分委员提出,制定好这个条例,要明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指导、管理责任,避免各行政部门之间“打乱仗”;要加强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政府的管理模式要从管企业转变为管市场,将行政审批转变为规范合同,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要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和服务对象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关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内容多,而有关如何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及保护服务对象利益的内容少,缺乏可操作性;应正确处理政府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许经营者解除或交回特许经营权的,需提前6个月向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30日内作出答复,这样规定显失公平,应再斟酌。

针对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方面,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鉴于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涉及的部门较多、管理范围广、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立法透明度,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使条例草案更趋完善,以确保立法质量。

与此同时,在审议中,有的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提出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否必要,应对制定该条例再进行调研,要慎重。在大部制背景下,应考虑国务院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三定”方案里面是否有特许经营管理的职能要求。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先进行一审,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