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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府两院”是否可以主动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从两个方面启动:一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情况和问题,要求“一府两院”报告专项工作;二是“一府两院”主动要求向人人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一府两院”可以主动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主动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应当是属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不应是一般性问题。
10.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临时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按计划进行,但是,对于计划编制后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引起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虽然计划没有列入,但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建议,常委会也可以听取相关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临时安排听取过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如2003年春天,我国遭遇了突如其来的“非典”袭击,3月下旬,非典型性肺炎开始在一些省、市流行出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非典”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1.如何就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在开展评议之前,就评议部门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视察、检查、调查、座谈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的情况,使评议更有针对性。监督法总结各地开展评议工作的经验,将这一做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这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发展。
视察是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形式。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按视察的内容,视察可分为全面视察和专题视察。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视察,就属于专题视察。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专题调研是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的形式,全国人大代表一般在年中进行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或专题凋研,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使视察或调查更能取得实效。视察或调查的组织主体是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他们对结合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视察或调查享有酌情权,即是否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是进行视察还是专题调研,可以根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决定。参加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考虑到常委会组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数量比较多,特别是全国和省一级,不能全都参加视察或调研,可以邀请相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参加,如具有与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相关的工作背景,或者是就议题提出了相关议案、建议,或是一直关心、研究与议题有关的问题等。视察或调研的内容是与专题工作报告有关的工作情况,目的直接服务于对专项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也是人大常委会接受代表大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就专项工作监督而言,监督法把常委会监督与代表履职结合起来。对于参与了相关视察或调研工作的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原则上邀请他们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他们通过视察或调研,熟悉和掌握了与专项工作报告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列席会议有利于深化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增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2.专项工作报告稿形成后如何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
为了督促报告机关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回应,使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更有针对性,监督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报告稿起草形成后,报告机关的办事机构应当将其送交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全国、省一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因此,专项工作报告稿要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县一级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只设立工作机构,因此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没有固定格式,总的来说应根据报告事项的特点来安排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其重点是:(1)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2)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3)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对专项工作报告稿提出修改意见,主要应当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报告稿对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的各方面的意见是否作出了回应,回应是否充分。二是报告稿内容是否客观、准确,重点是否突出,问题分析是否深刻等。这对于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是有很大帮助的。
13.专项工作报告要提前多长时间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会期不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一级人大常委会会期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则更短一些。为了充分提高会议效率,同时保证审议质量,因此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是会议成功的重要因素。会前准备既包括常委会办事机构为会议做好筹备、服务工作,也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会议议题做好发言、审议准备以及工作安排。为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为与此规定相衔接,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监督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是根据计划进行的,报告机关有较充裕的时间准备,因此可以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送交常委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临时安排的,在这种情况下,专项工作报告提前二十日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前十日正式送交人大常委会会有一定的困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规定的精神,对于临时安排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作相应的安排,但要尽量提前提交,以便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审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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