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日期: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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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9.怎样正确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来的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始终不渝地予以坚持的基本路线。宪法序言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宪法的上述规定,集中表述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宪法各项规定中最关键、最核心的内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最集中地反映和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个基本路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基本路线。根据宪法规定,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际,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地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坚持基本路线,落实到人大工作中,就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谋划、来开展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0049月,吴邦国委员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工作都是法定的,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不做就是失职。同时,要在提高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这当中关键的一条,就是人大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出发,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吴邦国委员长的这一讲话深刻指出,紧紧围绕国家工作大局,是人大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什么是国家工作大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不渝地予以坚持的工作重点。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个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是科学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二是我们党和国家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在各个不同时期,所开展的工作重点。大目标确定后,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有步骤分阶段地认真加以实施,不断向最终目标推进。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首先,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和国家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须臾不能偏离这个基本路线。其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具体路线、方针、政策和对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策。第三,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监督。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第四,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既是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又是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法律化、制度化。贯彻执行法律,实质就是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两者是高度统一的。

坚持基本路线,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国家稳定发展繁荣的根本政治保证,是坚持基本路线的内在要求和保证。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和国家,目标是完全一致,但形式有所不同。彭真同志说:“虽然党是代表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的,但党员在十亿人民中只占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和国家要做的事,讲内容,当然是一个东西,……讲形式,那就不仅有党,还有国家的形式。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他还说:“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党集中人民的意志,提出大政方针、政策,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然后通过国家机关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主张,把它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一府两院”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发挥模范作用,加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来保证“一府两院”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党的主张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中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保证体现了党的主张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得到正确、全面的贯彻实施。二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组织保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而不代替党管干部。三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贯彻党作出的决策。

10.怎样正确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原则?

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监督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越权违法,越权无效;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已经作了规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询问和质询,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这些既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也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人大常委会必须在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做到监督而不代行,到位而不越位。

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无效。有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虽然作了一些规定,比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从总体看,还不够规范、不够具体,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因此,监督法着重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作了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易收到监督实效。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应当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有些单行法,比如预算法、审计法等,对有关程序的规定更加全面,因此,监督法没有规定的,仍需继续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