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公正和谐劳动关系

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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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在325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为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去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送审稿)》,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了条例草案,并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劳动保障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体现了我省特色。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49.1万份,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8%;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3734万元;追发补发职工工资4254万元;清欠农民工工资3.1亿元;督促2936户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追缴各类社会保险金2.4亿元;处理职工上访、举报和投诉案件达万余起,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2679万份,通报违法用人单位476家。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劳动保障监察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涉及面越来越广,执法任务日趋繁重,现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完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相适应。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自觉维权的观念不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三是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现象,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稳定。四是部分用人单位招工不规范,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收取劳动者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五是部分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却不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十分必要。

马福海副主任在审议时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成为一个很大的群体,所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国家针对职工维权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所以,我省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对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从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好的。一是规定的用工单位的覆盖面广,涉及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等部门。二是劳动监察的责任主体很明确。三是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劳动监察保障工作。四是职责明确,任务清楚,可操作性强。五是对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体现了法规的严肃性。

刘晓副主任说,十七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依法维护好、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与职责、方式与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次到有关地区、部门认真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就一些主要问题及时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前期工作做得比较深入、扎实。建议在二审之前还要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桑杰副主任说,我省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地方立法还属于空白,实践中无法可依。制定这个条例,是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精神,是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符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和急需先立的立法原则,有必要出台这个条例。

    郭汝琢副主任说,省政府提请审议的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基本上遵循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基本赞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这样修改使法规适用范围更明确。

    刘春耀副主任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具体体现。鉴于对条例草案已无大的原则分歧,但对条文内容宽严的准确把握上还需作进一步研究,所以应在这次初审后二审或者三审通过。由于该条例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社会影响面广,这次审议后应将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蔡德贵秘书长说,制定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非常必要。为增强条例的实效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的内容,在我省的条例中就不应再重复,而是针对我省的特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样比较精炼,也便于操作,下一步主要针对这些方面再作进一步的修改。

张建国委员说,条例草案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今年刚施行和将要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三部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

    马四海委员说,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保留条例草案第四条的内容;另一种意见是对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建议保留条例草案第四条对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原则性规定。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规定,但规定的权限不够明确。

官玉林委员说,条例草案是切实维护职工(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保障。条例草案针对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拟定了相应措施,突出了实效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需相关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条例草案中要强化这方面的内容。跟踪检查非常重要,应当作出相应的规定。

石昆明委员建议,条例仅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执行难度很大。此外,还可以考虑将违反规定的用工单位在媒体上曝光,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应该加大,这样才有利于条例的执行。

赵喜平委员说,条例草案主体明确、语言规范、可操作性强。第六条规定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没有资金保障方面的规定。如果举报奖励资金无法保障,就会涉及政府公信力的问题。

赵奎明委员建议增加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方面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般的违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违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来达到执法的效果。要有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跟踪监察方面的内容。

格日力委员说,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很适合,但是难点在企业,要考虑到两个方面,既要考虑用人单位,也要考虑劳动者,建议对一些临时性的用工不要在条例中加以规定。

朱春云委员说,对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短期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本条例,应该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如果有劳动关系的都适用本条例,就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困难,对农民工的管理也将成为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