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监督法之浅见

日期: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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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11开始施行,这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认真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监督法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审议后形成的,凝聚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的集体智慧。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履职监督。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常委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也参照上述规定办。常委会每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汇总整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以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

———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内容,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前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处理。必要时,“一府两院”应当将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对同一专项工作反复多次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也可以对同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反复多次地组织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这些都是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必将有力地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中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我们各级人大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广泛宣传监督法,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监督法夯实群众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这个体制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全国性的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的三江源生态建设和保护、拨专款集中新建5所中小学校,缓解省会西宁市教育资源紧缺的突出问题等,都是通过人大的监督工作得以解决的。因此,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不仅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和“两院”的共同职责,同时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支持,必须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广泛宣传,坚实群众基础,形式全社会的共识,才能确保监督法全面正确地实施。

三、全面实施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监督法将于200711正式实施。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监督法是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首先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关于监督法的重要讲话精神、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监督法的具体规定,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是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以监督法为依据,对已经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认真加强规范,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走上新台阶。三是要结合地方实际,突出监督实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关键的一条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在当前要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要立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使之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加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系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