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中院制定实施办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日期: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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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对建立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机制、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和视察、专题调研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每年两次走访人大代表活动,选择适当时机,特别是人代会召开之前,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代表,也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书的形式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基层广大群众的心声,让人大代表为法院工作“挑刺”、“把脉”,以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在落实人民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以及社会影响大或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项时,要积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争取支持;人民法院的重要活动、重大案件的开庭审理,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增强法院改进工作的针对性。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