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意义,仅说它抢了世界上国家监督权立法的头彩,那就大大低估了这部法律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是植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近六十年实践,经过二十年制定的历程,吸取多方面的经验和智慧,较为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规范人民政权建设的基本法律,是人民监督政府,督促国家机关忠实履职的法律武器。
“人亡政息”,是中国封建社会朝代更替的基本规律。建国前夕,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找到了跳出这个周期律的办法,那就是民主,人人起来负责,人民监督政府,就不会人亡政息。说监督法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法律武器,首先在于它根据宪法的规定,规范了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目的、原则、内容、程序,这就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实效,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是它将计划、预算、法律执行情况、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为监督的重点,这就有利于在国家事务管理和维护人民权益等重要问题上,实现监督权和决定权的良好结合,促进依法治国和社会和谐。第三是规范了监督对象及其接受监督应遵循的程序,具体化了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四是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应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规定了“必须六个公布”的程序,既建立了对监督者的监督机制,为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并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定渠道。
监督的本意在于约束和纠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与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同样不能跳出权力不受约束就会发生腐败的规律。因此,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的同时,制定并全面正确地施行监督法,对于巩固人民政权,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稳定和中华民族的复兴,确实是完全必要的。
徒法不能自行。用好人民监督政府的法律武器,一靠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二靠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三靠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四靠广大人民群众人人起来负责,关心和参与监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广泛深入学习、全面正确理解监督法,是实施监督法的基础;深入宣传监督法及其实施情况,既是新闻媒体的法定责任,还将是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的新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