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日期: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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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采取的了解、检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人大监督制度具体表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从近几年实践看,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实施监督权,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各项监督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同。但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当前仍需要致力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具体监督制度。

(一)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在本行政区域内如果发生违宪现象,地方人大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但它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根本区别。第一,一般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宪现象,通常表现为违反有关法律。违宪和违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违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而违法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但主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由于宪法具有主体性的特点,违宪通常危害全局,后果严重;而违法危害的客体比较广泛,带来的法律责任有大有小。违宪同违法的联系表现在,宪法同一般法律是“母子”关系,“纲目”关系,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制定的。因此,直接违法可以说是间接违宪。第二,地方人大没有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出现是否违宪的争执时,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以上两点说明地方人大常委会不能实施直接的完全的宪法监督,只能进行间接的部分的宪法监督。可以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宪问题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二是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调查;三是可以依法撤消同级“一府两院”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许多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已成为各地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象、计划的制定、检查组的组成、活动和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促进法律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加强:

1、进一步明确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执法检查的主体应当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是不妥当的。这样做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人大检查应当与“一府两院”的自查相区别。另外,还要明确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具体单位的具体问题。

2、检查内容的确定要得当,要有重点。对哪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各地的经验可以依据下列三种情况来确定:(1)当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2)某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3)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每年确定的法律不宜过多,每年确定检查二至三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为宜。

3、执法检查要力避形式主义。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认真写好执法检查报告,从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的高度提出改进执法的方案。

4、要把听取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

5、完善审议反馈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及时转交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并公之于众。

(三)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的基本形式。

1、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选择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这样作,能使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同党委的中心工作一致起来,也便于代表和委员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党、人大与人民脉搏相通,使常委会会议更好地得到人民的关注和支持。

2、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程序上再作一些具体规定。譬如:规定应提前将报告稿送给代表或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在会上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等等。

3、在审议报告时,提倡代表或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不仅要倾听多数人的意见,而且要善于照顾少数人的意见,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便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4、要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作法值得总结和推广。“审议意见书”如经常委会通过,则无疑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如未经通过,只是经办事机构整理成文书,经主任会议认定后发给“一府两院”,其法律地位也在一般代表建议之上。

5、对工作报告未批准要做出处置规定。在人代会上,代表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后,都要对报告决议进行表决。近几年,有的地方人代会上已经出现表决某个工作报告未被通过的情况。在常委会上,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通常不作决议。但有的地方也已经出现多数常委会委员不认可某个工作报告的情况。为了增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一监督方式的权威性和实效,应当对工作报告未被批准做出处置规定。比如,在人代会上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再作报告。向常委会再作报告的,应将报告印送全体代表。□

                                          (作者系贵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