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

日期: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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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20061113,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意见》。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和吴邦国同志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的各项规定上来,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全面提升人大工作水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1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监督法通过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就贯彻监督法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举办学习班等多种方式,部署并推进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各项工作。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指示精神,在我省及时正确地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监督法上来

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有关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监督法,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越性的认识,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上来,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监督重点和工作措施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开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

贯彻实施监督法,关键是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作出决议和决定,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改进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根据监督法规定的六个途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选择好议题,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切实把这项基础性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同时,在人大监督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贯彻实施监督法,要集中精力,切实做好经常性监督工作。监督法规定了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七项监督形式。既保障了人大监督权的实现,又规范了监督行为,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其中前四项监督形式和内容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集中精力做好。

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监督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做好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好监督法的学习和培训。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监督法。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好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要把学习监督法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同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和人大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全面、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为监督法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要做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约束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要抓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工作联系和衔接,及时做好本级人大常委会明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

四、要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建设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为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级人大机关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监督法。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领导下,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及组织机构。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途径,及时征集、研究并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要做好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议题的准备和服务工作,保证会议审议顺利进行。要按照“真实、全面、准确、鲜明”的要求,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起草送审和分送政府、法院、检察院办理工作。要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认真做好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工作,为常委会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

五、加强党对实施监督法的领导,保证监督法的顺利实施

监督法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定,而且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作了规定,还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责任。因此,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监督法,不仅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而且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高度重视和支持,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安排和重要问题,特别是采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要经过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及时请示同级党委。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对监督法实施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宣传舆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实际,宣传实施监督法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监督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