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监督法规定的各项内容 真正落到实处

日期: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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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在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去年11月出台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若干意见指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人大依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常委会机关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监督法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3、组织执法检查;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2、省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3、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负责汇总整理。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汇总整理。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负责汇总整理。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每年11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报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上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对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办理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规定和督办工作的意见,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秘书长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若干意见指出,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要与省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邀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完成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报内容由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厅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刊登《青海人大》公报版、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布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筹划,细致安排,精心组织,一丝不苟,确保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要不断推进机关参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参谋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