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同样,创新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灵魂和动力。新时期的人大工作任重而道远,关键在于责任意识,出路在于工作创新。
一、要认清人大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牢固树立创新意识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小康社会的本质内容之一,这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内容,而且实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有机统一,使依法治国进程完成了一次重要的跨越。这一目标既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崇高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对人大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出了更核心、更准确,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的科学要求。这就必然要求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在思想认识上要努力增强创新意识,在具体行动上,要勇于探索实践,敢于出新招、求实招,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要认清人大工作具有广阔的实践空间,增强敢于创新的信心
首先,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人心和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全社会要求人大职能“归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期望值也在上升,为人大工作创新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治经济的本质特性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力、约束力的要求越来越强,计划经济的一些传统理念、模式以及社会转型初期的“过渡”政策,正逐渐淡出经济社会舞台,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牢靠的“体制基础”。第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和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引导、保障和规范作用越来越强,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奠定了坚定的民主政治基础和法制体系基础。第四,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经过努力实践,逐步探索创新出一系列成功经验,如述职评议、专家听证会、市民旁听“三会”、人大代表述职等,为人大工作创新奠定了坚定的实践基础。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创新人大工作,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只要我们勇于进取、把握有度,完全可以在人大工作中有所创新。
三、要认清人大工作面临的现状,增强必须创新的忧患意识
我国地方人大已经设立50多年,虽然也取得了辉煌的业绩,然而人大工作毕竟还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人大制度在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人大工作仍然面临许多矛盾和挑战。比如,监督法尚未出台,人大监督体制尚未理顺;受多种因素影响,人大监督职能难以到位,监督职能还多停留在“执法检查握握手、人事任免举举手、审议报告拍拍手”的状态;监督客体依法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远未确立,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甚至藐视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整体素质偏低、干部队伍年龄偏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社会对人大工作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等等,对这些问题和矛盾如果任其长期存在、熟视无睹,势必大大降低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迟滞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进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需要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的变革。
必须强调的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这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守的两条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能突破。这就要求人大工作在创新实践中要找准一个“点”,把握一个“度”,既要解决问题,又要注意效果。
四、要找准创新的切入点,切实推进工作创新
1、推进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有关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法律已经不少,但在开展工作时,我们仍感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原因是虽然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许多方面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重大事项决定权,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在实践中制定和把握?又如何启动这一权力?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答案,只有靠各地人大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定。可见,一方面,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规范性、操作性,另一方面,在行使职权时,又苦于只有法律上的原则规定,既缺少能够具体实施的操作程序,也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规定作支撑,有依据但不知如何使用,或者说不知如何使用才对,从而造成权力难以到位,甚至缺位,作为不多或作为有限的不正常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立法调研、建议等工作,利用宪法赋予省人大、州人大的立法权,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建立一套能够拾遗补缺、行之有效、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法规体系。
2、健全人大工作制度。目前,人大在工作制度建设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重程序性制度建设,轻实体性制度建设。如:虽然建立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议案办理办法、主任会议制度等,却没有“质询制度”、“个案监督办法”等实体性制度。二是重具体事项的管理制度建设,轻基础性前瞻性的制度建设。如财务管理制度、信访制度、代表活动制度等,都受到普遍重视,而人才教育和培养制度、常委会自身建设制度等“疏而有漏”,对如何培养人大机关干部,没有培训制度,也没有交流使用计划,即使有交流使用计划也难以落实,干部一旦进入人大机关,很少交流使用到其它部门,造成人大机关活力较少、缺乏动力、四平八稳。三是重职责制度建设,轻责任制度建设。人大没有责任,干多干少一个样,似乎成了行内行外一些人士的共同体会,究其原因,主要是人大只完成了“履职制度”的建设,缺少“有责制度”的建设。有压力才有动力,有动力才有作为。现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普遍建立了目标责任制、执法责任制,虽然这些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其产生的效益或效果是不言而喻的。人大工作要创新,就要填补有关责任制度的“空白”,把履职与有责制度的建立有机地统一起来。
3、创新干部任命工作,树立人大权威。人事任免和干部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各地人大普遍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但概括起来仍然不外乎“三部曲”或“四部曲”,即提名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命议案,组织部门介绍拟任对象的基本情况,常委会依法表决任命,或者再加上任前承诺或任命后表态。由于不少常委会成员对任命对象了解不多,使人大常委会任命工作只能摆摆样子、走走过场。从法律意义上讲,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行使的是“建议权”,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最后决定权。因此,必然要求人大常委会改进人事任免办法,慎用权力,用好权力,切实为党和人民把好用人关。要建立健全人事任免办法,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办法必须贯穿法律精神,体现时代特色、突出可操作性。设想一下,如果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干部,设置这样几个关口,即任前公示关、法律培训考核关心、经济责任审计关、勤政优政考评关、供职报告关,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党和人民把好关,促使被任命对象过好关,就一定能够真正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落到实处。
4、切实解决刚性监督职能“闲置”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质询、撤职、罢免、撤销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职权。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些职权的运用上都大打折扣。突出表现是:有的对刚性监督的程序不清楚,把握不了刚性监督的时机;有的对实行刚性监督心存疑虑,担心把握不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度”;有的认为要“多栽花、少载刺”,因而怕担责任、怕得罪人,不敢或不愿去实行刚性监督。人大工作的创新是具有相对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职权,如上所述这些刚性监督职能,虽然早已存在,但如果任其处于“闲置”状态不去使用、不去实践,那么它就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的工作别人做了而你没做,这项工作对于你来说同样是“新”;有的工作即使做了多少次,也有一定的效果,经过努力还可以扩大成果,那么这项工作同样是“新”。我们常说,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而要有为或者有威,就必须解放思想、创新工作。因此,人大工作的创新,首先要创新思想,在这个基础上创新实践,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推进人大工作上台阶。(作者系格尔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